申請南方黑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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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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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一○一八一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一○一六○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三點、
第五點、第七點至第九點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一○三四三號令修正第三點、第五
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295670號令修正第9點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01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91340005號令修正全部規定,並
自中華民國99年01月0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47317A號令修正第2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進口、出口與再出口活南方黑鮪(C.C.C.號列:0301.95.00.00-2)、南方黑鮪,生鮮或冷藏
(C.C.C.號列:0302.36.00.00-3)、冷凍南方黑鮪(C.C.C.號列:0303.46.00.00-0)、生鮮
或冷藏南方黑鮪魚片(C.C.C.號列:0304.49.90.12-3)、生鮮或冷藏南方黑鮪魚肉(C.C.C.號列
:0304.59.90.12-0)及冷凍南方黑鮪魚片(C.C.C.號列:0304.87.00.20-5),依本注意事項
辦理。
三、申請進口南方黑鮪,進口商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進口同意書始得
輸入,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一)進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二)出口國開立之漁業證明書(Catch Monitoring Form,以下譯文略,格式如附件一)、漁獲
標識表(Catch Tagging Form,以下譯文略,格式如附件二)及再出口或作為國內產品卸
岸後出口表(Re-export or Export after Landing of Domestic Product Form,以下
譯文略,格式如附件三)。
(三)如所進口魚貨為人工養殖,需另檢附出口國開立之養殖場存貨表(Farm Stocking Form,
以下譯文略,格式如附件四)及養殖場轉移表(Farm Transfer Form,以下譯文略,格式
如附件五)。
(四)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四、進口同意書,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逾期作廢。但因國內外法令變更或疫情發生,不許進口時,
已發之同意書失效。
五、有下列情事者,不予核發進口同意書:
(一)進口魚貨為漁船捕獲,其漁船非為原產國在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以下釋文略)合
法作業漁船者。
(二)進口魚貨為人工養殖,其養殖場非為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批准者。
(三)魚貨原產地為國際漁業組織實施禁止自其進口之國家。
六、進口南方黑鮪之檢疫及其他管理事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七、經我國核准經營之漁業人直接捕獲並申請出口南方黑鮪,其漁業人或出口商應依本會相關規定申請核
發南方黑鮪漁業證明書(CCSBT Southern Bluefin Tuna Catch Document),始得輸出。
八、由他國進口南方黑鮪後再出口時,出口商應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再出口或作為國內產品卸岸後出口
表始得輸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一)資料完整打印之再出口或作為國內產品卸岸後出口表乙份(如附件三)。
(二)出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三)原出口國開立之漁獲標識表,及經進口商核實之漁業證明書、再出口或作為國內產品卸岸後出
口表影本。
(四)如所進口魚貨為人工養殖,需另檢附出口國開立之養殖場存貨表及養殖場轉移表。
(五)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九、依第三點及第八點申請貨品進口同意書或再出口或作為國內產品卸岸後出口表者,請逕於「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網址:http://permit.coa.gov.tw/)申請辦理,其檢附之漁獲
標識表、漁業證明書、再出口或作為國內產品卸岸後出口表及養殖場存貨表、養殖場轉移表正本文件
,除於該平台中上傳檔案外,並請同時以郵寄方式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