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登錄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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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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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113422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51347507A號令修正「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登錄管理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水產飼料(包括水產配合飼料及觀賞魚飼料)加工廠衛生品質管理,確保水產飼料衛生品質及輸銷作業程序符合歐盟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會漁業署辦理。
三、水產飼料加工廠生產之水產飼料輸銷至歐盟地區時,該水產飼料加工廠應完成歐盟登錄,且水產飼料衛生應符合歐盟規定。
四、申請歐盟登錄之水產飼料加工廠應經衛生評鑑合格,評鑑項目分為書面審查及工廠現場查核。
五、申請歐盟登錄之水產飼料加工廠,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漁業署辦理書面審查:
(一) 申請書(附件一)。
(二)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 水產飼料加工廠平面配置圖。
(四) 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計畫書:包括HACCP小組成員、產品製造流程、危害分析工作表、重要管制點判定、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表、重要管制點之管制界限及監測、矯正措施、原物料進貨管理程序書等。
六、本會漁業署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申請資料如有錯誤、不符、不齊時,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四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七、水產飼料加工廠通過書面審查後,應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工廠現場查核。
八、本會漁業署應依「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衛生評鑑查核基準」(附件二)及「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衛生評鑑查核表」(附件三)進行水產飼料加工廠現場查核作業。
九、衛生評鑑結果,本會漁業署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衛生評鑑合格者,由本會漁業署公告於漁業署官網,並將合格水產飼料加工廠名單(以下簡稱合格名單)送請歐盟登錄。
衛生評鑑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申請複評,複評未通過者,應依第五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十、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有效期限為三年,加工廠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依第五點規定重新申請。
十一、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應配合接受本會漁業署定期或不定期水產飼料產品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不符品質衛生規定者,依飼料管理法相關規定裁處。
十二、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應配合接受本會漁業署不定期追蹤查核。
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經追蹤查核結果不合格者,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申請複查,期限內未申請複查或複查未通過者,本會漁業署應將其自合格名單中移除。
十三、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生產線變動,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本會漁業署,倘有生產線增加者,本會漁業署應執行現場查核。
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停工或歇業時,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本會漁業署將其自合格名單中移除。
十四、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將其自合格名單中移除:
(一)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之抽樣檢驗;或產品經檢驗不符衛生規定,命其改善未改善或情節重大。
(二)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之追蹤查核。
(三) 未依第十三點規定期限通知。
十五、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經本會漁業署將其自合格名單中移除者,以書面通知該工廠及副知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並提送歐盟刪除登錄。
十六、本要點修正發布前,已登錄於合格名單之水產飼料加工廠,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修正規定完成衛生評鑑;逾期未完成者,自合格名單中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