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第17條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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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按漁會會員資格之審查應由總幹事備妥有關資料作成議程分送各理事於當次理事會議時為之,「臺灣省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要點」之三(一)定有明文(現為77.12.所訂之臺灣省基層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第四點)。本案劉君既已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其所需附繳證件應由漁會會務人員一次告知或及時通知補正彙齊。
二、入會起算日期,仍應以申請之日期為準。(內政部76.4.30.台內社字第四九八六六六號函)
一、按漁會會員資格之審查應由總幹事備妥有關資料作成議程分送各理事於當次理事會議時為之,「臺灣省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要點」之三(一)定有明文(現為77.12.所訂之臺灣省基層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第四點)。本案劉君既已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其所需附繳證件應由漁會會務人員一次告知或及時通知補正彙齊。
二、入會起算日期,仍應以申請之日期為準。(內政部76.4.30.台內社字第四九八六六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