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36條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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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農、漁會總幹事聘任是否應以書面記名行之及農、漁會第一次理事會由原任理事長召集選舉產生新任理事長後,是否應即辦理印信交接疑義案,農、漁會理事會聘任總幹事應以書面記名行之。(70.11.6.台內社字第五四三一七號函)
二、理事長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如其未具會員代表身分者,對討論事項之表決時,應不得參加表決。另監事會會議紀錄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備,而既經該會申請該府依法核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其程序雖有未妥,但其所作之決議尚難謂無效。(76.7.7.台內社字第五一七六五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