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度休漁獎勵金十月底截止 符合資格之漁友請速向漁會申辦(92.08.27)
- 發佈日期
- 92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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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二四三號
九十二年度休漁獎勵金十月底截止 符合資格之漁友請速向漁會申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除專營娛樂漁業、船齡三0年以上或海上船屋之漁船主,凡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累積(非連續)出海作業一00天、累積(非連續)在港停航一二0天及未涉及違規案件者,即具備初步申請資格,可自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向當地區漁會或遠洋漁船相關公會申辦休漁獎勵金事宜;為順利推動獎勵休漁計畫、避免漁民不諳規定影響權益及使漁民瞭解政府用心,近一年來漁業署已陸續派員至各地與區漁會配合辦理宣導說明會七十餘場,並運用相關媒體及透過漁業廣播電台系統、印製海報、涼扇等宣導品及寄發書面資料等方式週知每位漁船主。
農委會漁業署指出,申請休漁獎勵金應備文件為申請書、漁業執照影本、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配油手冊正本(無則免附)、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領據及撥款帳戶存摺封面等,獎勵金之申請並不會影響漁船主之相關權益,請符合資格者踴躍申辦,前述文件中較不易保存者應為漁船進出港資料,如漁民之漁船進出港資料遺失或毀損,得以海岸巡防單位認證文件替代。依據相關文獻指出:目前曾實施休漁措施之地區遍及美、澳、亞、非洲,顯示休漁措施已成為漁獲努力量管理之重要手段之一,其性質多屬強制性,並以「魚種」或「漁具」作為分類標準;我國訂定之獎勵休漁措施包括指定性休漁與自願性休漁二類,不僅符合國際趨勢,並已充分考量漁民福利,考量我國漁業現況,九十二年度先行實施自願性休漁,至於指定性休漁之對象將納入九十三年度獎勵休漁計畫中規劃。
漁業署強調,國際間對於漁業資源管理已由開放捕撈轉變為資源管理,雖然休漁成效並非一蹴可及,但如漁民密切配合則成果將逐步顯現,屆時受益者仍是漁民。漁業署呼籲,符合休漁獎勵要件之漁民應於截止期限內申辦,如有相關問題可就近向當地漁政主管機關、區漁會或遠洋漁船相關公會洽詢。
聯絡人:漁政組 簡任技正 王正芳
電 話:02-3343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