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劍旗魚進口同意書核發注意事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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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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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一○二○八號公告,並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一○一九二號令修訂附件一,並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一○二二六號令廢止,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
公告事項:一、申請進口生鮮或冷藏劍旗魚(劍旗魚科)(C.C.C.號列:○三○二‧六九‧九九‧五○—四)、冷凍劍旗魚(劍旗魚科)(C.C.C.號列:○三○三‧七九‧九九‧八○—五)、生鮮或冷藏劍旗魚片及魚肉(劍旗魚科)(不論是否經剁細)(C.C.C.號列:○三○四‧一○‧九○‧六○—九)及冷凍劍旗魚片(劍旗魚科)(C.C.C.號列:○三○四‧二○‧九○‧四○—二),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申請進口劍旗魚,進口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進口同意書,始得辦理通關手續。
(一)出口國為原產國:
1、進口劍旗魚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進口商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
3、經出口國開具之劍旗魚合格證明書(SWORDFISH 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格式如附件二)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4、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二)出口國非為原產國:
1、進口劍旗魚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進口商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
3、經最後出口國驗證後開具之劍旗魚合格證明書(SWORDFISH 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4、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三、進口同意書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逾期作廢。但國內外法令或疫情改變,不許進口時,已發之同意書無效。
四、申請進口之劍旗魚有下列事項者不予核發進口同意書:
(一)來自國際漁業組織實施禁止進口之國家。
(二)於大西洋捕獲之體型小於十五公斤之劍旗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