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參加本會基本安全訓練人員收取保證金並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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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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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12月0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91390869號公告
主旨: 公告參加本會基本安全訓練人員收取保證金,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參加本會基本安全訓練人員收取保證金金額如下:
﹝一﹞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新臺幣六千元。
﹝二﹞小型漁船(筏)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新臺幣四千元。
﹝三﹞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補訓班,新臺幣二千元。
﹝四﹞養殖漁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新臺幣一千元。
二、參加訓練人員於完成訓練後一年內累計出海從事漁業勞動三個月以上者,得申請退還保證金
三、前項保證金退還之申請,參加訓練人員應於完成訓練後一年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未申請者,保證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