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公告所轄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彙整表 |
公告日期 |
公告文號 |
公告主旨 |
管制水域 |
管制水域經緯度 |
限制事項 |
禁漁期 |
公告法令
依據 |
違規核處
依據 |
規範漁業別或
保育類型(可複選) |
保育等級 |
89.2.23 |
八九府農漁字第035566號 |
沿近海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
觀音人工魚礁禁漁區 |
25°05’00''N;121°04’00''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須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及第10條 |
■人工魚礁
■保護礁 |
■多功能使用區 |
竹園人工魚礁禁漁區 |
25°08’09''N;121°13’09''E |
永安人工魚礁禁漁區 |
25°00’08''N;120°59’03''E |
竹圍(一)保護礁禁漁區 |
A點25°09’12''N;121°14’48''E。
B點25°09’50''N;121°14’24''E。 |
竹圍(二)保護礁禁漁區 |
A點 25°09’20''N;121°13’48''E。
B點25°09’40''N;120°14’24''E。 |
永安(一)保護礁禁漁區 |
A點 25°00’18''N;120°58’34''E。
B點25°00’36''N;120°58’03''E。 |
永安(二)保護礁禁漁區 |
A點 24°58’00''N;120°58’06''E。
B點24°58’12''N;120°57’40''E。 |
105.8.26 |
府農漁字第1050209674號 |
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 |
距岸12浬以內海域 |
|
每年6月16日起至9月15日止禁止使用流袋網具於本市距岸12浬內採捕水產生物 |
6/16~9/15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其他網具(流袋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06.12.8 |
府農漁字第10602823431號 |
桃園市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
本市距岸3浬海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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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禁止刺網漁業漁船(筏)於本市距岸3浬海域內作業。
2.基於學術研究、資源調查及公共利益目的,經本府許可者,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
6/1~8/31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刺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09.4.23 |
府農漁字第1090083994號 |
修正桃園市拖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
本市距岸3至6浬海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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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噸位未滿50之拖網漁船,除須遵守「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外,每年6月16日至8月15日,禁止於本市3至6浬海域範圍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
2.基於學術研究、資源調查及公共利益目的,經本府許可者,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
6/16~8/15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拖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09.6.24 |
府農漁字第1090152420號 |
修正桃園市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第3項 |
本市距岸3浬海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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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事項「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禁止刺網漁業漁船(筏)於本市距岸3浬海域內作業。」修正為「每年6月16日至8月15日,禁止刺網漁業漁船(筏)於本市距岸3浬海域內作業。」,其餘公告事項不變。 |
6/16~8/15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拖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11.08.04 |
府農漁字第1110205318號 |
修正桃園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 |
距岸1000公尺以內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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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魩鱙漁業漁船(筏)及漁獲載運漁筏,不得在距岸一千公尺以內水域作業且不得跨越本市所轄海域及進入其他禁漁區作業。 |
6/16~9/15 |
漁業法第9條、第14條、第37條、第44條第1項第4款、第46條及第54條第5款規定。 |
漁業法第10條及第65條第3、6款 |
■魩鱙 |
■多功能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