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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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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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會議紀錄之簽署應依會議規範第十一條第二項辦理,必要時可由會議主席當場宣讀紀錄,公認無誤後由主席與紀錄人共同簽署即可,無須另推紀錄簽署人。(內政部66.6.17.台內社字第七三九五九二號函)
二、人民團體會議紀錄,應報主管機關,其會議紀錄所為之決議,須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或核備者應分別專案處理。主管機關對報備性質之會議紀錄,可不予核復,惟如會議紀錄中應專案處理而未報核,或其決議案有不合法令規定者,應即函復該團體撤銷或改正,俾免違反法令,影響會員之權益。(內政部67.6.26.台內社字第七八二○一六號函)
三、人民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否推選紀錄簽署人乙節,仍請參照會議規範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內政部72.6.10.台內社字第一六二○八五號函)
四、農、漁會會議紀錄之簽署,應依會議規範第十一條第二項辦理,必要時可由會議主席當場宣讀紀錄,公認無誤後,由主席與紀錄人共同簽署即可,無須另推紀錄簽署人,前經本部66.6.17.台內社字第七三九五九二號函、72.6.10.台內社字第一六二○八五號函兩函釋示有案。(77.6.29.台內社字第六○八五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