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鯊漁獲管制措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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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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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91322464號
主 旨:廢止「鯨鯊漁獲管制措施」及「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海洋委員會於109年4月28日公告修正「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將鯨鯊、雙吻前口蝠鱝及阿氏前口蝠鱝列為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規定,其產製品不得持有或買賣,及同法第18條規定,不得獵捕或宰殺,致旨揭管制措施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爰予廢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51326253A號
主 旨:修正「鯨鯊(學名:Rhincodon typus,俗名:豆腐鯊)漁業管理措施」,名稱並修正為「鯨鯊漁獲管制措施」(如附件),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款。
主任委員 陳志清
附件:
鯨鯊漁獲管制措施
一、目的:保育及維護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
二、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款。
三、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
四、管制措施:
(一) 禁止捕撈或持有鯨鯊,意外捕獲之鯨鯊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但供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之用,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核准蓄養者,不在此限。
(二) 禁止販賣或持有鯨鯊肉及其產製品。
五、意外捕獲鯨鯊通報義務:意外捕獲鯨鯊時,應於捕獲或返港後一日內,填報意外捕獲鯨鯊資料通報表(格式如附件),通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傳真電話:02-23327536),以建立鯨鯊生態資料。
六、罰則:
(一) 違反本公告事項四之管制措施各款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 違反本公告事項五之意外捕獲通報義務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