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高質漁產品 漁業署籲請養殖業者務必遵循用藥規範(92.11.12)
- 發佈日期
- 9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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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二五九號
追求高質漁產品 漁業署籲請養殖業者務必遵循用藥規範
漁業署今(十二)日表示,保障地球村民的健康,包括漁產品品質衛生的提昇,國際間日趨重視及嚴格要求,日前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轉來我輸銷日本白燒鰻及活鰻被日本檢出含有磺胺二甲嘧啶(俗稱磺胺劑之抗菌藥物)殘留反應,日方於十一月十一日發布我輸銷日本鰻魚(包括活鰻及白燒鰻等加工品)全面實施逐批進口檢驗,該署並已要求產銷團體進行自主檢驗工作,並遵循養殖用藥規範。漁業署並表示,鰻魚產業曾是我重要輸出貿易種類,於七○年代時一年外銷日本金額即接近二億美元,佔當時台日總體貿易百分之二強;而中國大陸於十餘年前發展鰻魚養殖,並以加工蒲燒鰻低價搶佔日本市場,成為我國鰻魚外銷之最大競爭對手。但是台灣生產之鰻魚以品質優良一直為日本消費者歡迎,因此我鰻魚仍具競爭力。近年來中國大陸外銷鰻魚遭檢出藥物殘留被採行嚴格之檢驗措施,間接促成我輸日活鰻較以往大幅增加,九十二年台灣養殖活鰻輸日迄十一月九日總計有4,781件,輸出量為17,695公噸,但日本那霸機場檢疫支所於十一月七日檢出一件600公斤活鰻殘留磺胺二甲嘧啶,該批不合格之活鰻,業由日方追回處理,無流回國內之疑慮,消費者應可安心食用國產之鰻魚。
漁業署接著表示,為此事件十一日即刻要求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邀集生產、加工、輸出業者自律性暫緩出貨三週,並由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協調各地鰻魚生產合作社、台灣區冷凍水產工業同業公會等全面加強鰻魚及加工品(如白燒鰻,即蒲燒鰻前之未調味半加工製品)自主檢驗工作,養鰻業者出貨前需將池鰻檢體就近送交水產檢驗服務中心檢驗,其檢驗項目包括磺胺二甲嘧啶、歐索林酸、氯黴素等十二項,以防止品質不良之鰻魚上市;另該署日內將協調相關單位研商公告鰻魚出口業者需提出魚貨來源證明資料及魚貨檢驗證明始可同意出口之可行性。
漁業署亦指出,中國大陸養殖鰻魚外銷日本受阻,導致其國內鰻魚價格下滑,據瞭解可能有不肖業者走私大陸鰻魚來台,再以台灣名義外銷,不但打擊到國內鰻魚價格,最嚴重的是影響到台灣鰻魚之信譽,因此國內養殖業者也一再要求政府應嚴格查緝大陸鰻魚走私進口台灣。
漁業署最後呼籲,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不能有絲毫差錯,漁產品衛生自主管理及產品責任,是該署極力推動的工作,也是全球化的浪潮,希望生產者、中間商、輸出業者共同努力,創造出台灣優質漁產品,促使產業永續經營。
聯絡人:漁業署養殖沿近海漁業組 副組長 石聖龍
聯絡電話:(02)33436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