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措施規定(廢止)
- 修改時間
- 112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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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023937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0251776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1324753號令修正附件一至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21324690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生效。
一、本措施依據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二。
四、白帶魚運搬船船員隨船返港就醫處理流程如附件三。
五、白帶魚運搬船補給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六、颱風期間白帶魚運搬船檢疫避風作業流程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