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品產銷履歷委外作業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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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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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46266A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第九點第四款有關水產品產銷履歷委外作業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已通過水產品產銷履歷驗證且在效期內之農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驗證戶),得將其通過生產驗證水產品初級處理良好農業規範(TGAP)之作業事項,委由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受委託廠(場)代為執行。
三、受委託廠(場)應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取得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且登錄項目為「工廠/製造場所」,並取得下列證書或驗證之一:
(一)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
(二) 取得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系統驗證(HACCP)。
(三) 經與國際認證論壇(IAF)簽署食品安全管理系統(FSMS)驗證機構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MLA)之認證機構,所認可驗證機構核發之ISO 22000驗證或FSSC 22000驗證。
(四) 產銷履歷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驗證具初級加工處理能力。
四、驗證戶應與受委託廠(場)訂定契約並於水產品產銷履歷登錄系統填寫受委託廠(場)基本資料。
前項契約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委外作業事項如有變更,應由驗證戶通知產銷履歷驗證機構。
(二) 受委託廠(場)應配合驗證機構進行委外作業查核。
五、驗證機構應依受委託廠(場)風險程度採用書面審核或現場查核。但受委託廠(場)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受委託廠(場)取得HACCP、ISO 22000或FSSC 22000驗證者,第一次應採書面審核。
(二) 受委託廠(場)未取得前款驗證,或同時進行產銷履歷與非產銷履歷水產品之加工作業時,原料、資材及產品等與非產銷履歷水產品無區隔管理者,應採實地查核。
驗證機構應將受委託廠(場)之審核結果送本會備查。
六、驗證戶委託三家以上受委託廠(場)者,應接受本會查驗。
七、驗證機構於驗證戶通過驗證後,應在其驗證證書載明受委託廠(場)名稱及委外作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