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火漁業的爭議宜在資源永續的原則下協調解決(92.12.18)
- 發佈日期
- 9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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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二七五號
燈火漁業的爭議宜在資源永續的原則下協調解決農委會漁業署今(十八)日表示,針對高雄縣林園地區燈火漁船不能進入屏東縣沿海十二浬內作業,引起兩地漁民對立情事,早在今年已多次協調兩縣主管機關、漁民,並在今年十月十五日公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公告燈火漁業管理規範之原則」乙種,俾讓各縣市政府作為燈火漁業管理的準據。
漁業署並指稱,屏東縣為保育轄屬海域漁業資源,在民國八十六年間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公告該縣沿岸海域禁止焚寄網作業。由於林園地區燈火漁船迭迭進入該縣公告禁止海域內作業,該等漁民認為他們領有合法漁業執照,當然可以在全省各縣市轄屬海域作業,因此引起兩縣漁民對立,近年來兩縣主管機關召開過多次協調會,兩地民意機關也都儘力為轄區漁民關心,造成相當的困擾及難解之問題。
漁業署說,要解決這個問題,須要有科學根據,所以該署在今年六月即與水試所聯繫研究,從資源管理角度切入,對於燈火漁業限制範圍要多少、合理燈光強度應多少瓦,才不致於影響漁業資源,經水試所於今年九月提出之報告確認:
一、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燈火漁業禁漁區時,至少需離岸三浬以上,倘超過三浬至十二浬間海域設有資源保育設施者,得一併劃設為燈火漁業禁漁區。
二、為保護漁業資源,燈火漁船之燈光強度不得超過一八0千瓦。於是該署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邀集各縣市政府(包括高雄、屏東兩縣)召開會議研商,依水試所科學研究報告,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公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公告燈火漁業管理規範之原則」。同時屏東縣政府依據上述原則重新檢討認為該縣有多處人工魚礁在限制十二浬範圍內,且認為該公告並非針對林園地區之漁民。
漁業署最後表示,漁業資源保育必需與漁民生計兼籌並顧,漁業資源的利用是永續性,大家要共同維護,為協助林園地區漁民永續經營漁業,培育林園地區轄屬沿岸海域漁業資源,該署已經請水試所規劃完成並於下年度在林園外海投放二座人工浮魚礁(約二百萬元),同時協助有意願者,轉營非網具漁業。
漁業署希望高屏地區漁民能本著資源永續利用的原則下協調解決。
聯絡人:養殖沿近海漁業組 科長 張水源
聯絡電話:02-3343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