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推動修法免收本國籍漁船漁港管理費,以減輕漁民負擔(93.01.06)
- 發佈日期
- 9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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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二七九號
農委會推動修法免收本國籍漁船漁港管理費,以減輕漁民負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今(六)日表示,為因應我國漁業內外環境變遷漁業經營日益不易情形下,經由該會及立法院各黨代表協商後,決議修正漁港法相關條文,免收本國籍漁船靠港管理費,但外國籍漁船及其他船舶仍需收管理費,以及規定漁港內的一般設施,將來可以優先由漁民團體依漁會法所規定的任務,擬訂投資計畫,向漁港主管機關租用土地申請建設及經營。
該會進一步表示,近年來,各沿岸國紛紛劃設二百浬經濟海域,並要求入漁者遵守相關規範,國際性環保團體亦制定各項規範防止過漁,保護資源免於枯竭,加上大陸遠洋漁業發展迅速等外在環境之影響,使漁業經營日益困難,另一方面,國內漁業環境亦面臨漁業從業人口老化,漁村人力流失等內在因素,均嚴重影響傳統漁業產業發展,因此如何減輕漁民負擔,增加漁民收益,一直為該會努力的目標,由於現行漁港法規定,漁船使用漁港基本設施,必須繳交管理費,在目前經營環境困難的環境下,已成為漁民的負擔。
據該會表示,依據現行收費標準,全國漁船一年所需繳交之漁港管理費約為五千萬元,換句話說,若修正漁港法第十五條,免收本國籍漁船管理費,且能於立法院本會期順利通過的話,政府一年雖將減少約五千萬元之稅收,但對於正處經營困境的漁民來說,將節省一筆支出。
該會又稱,目前該會同時進行漁港法第九條修正,希望未來漁港一般設施得由漁會依據漁會法第四條所規定任務及漁港計畫擬訂投資計畫,向主管機關租用土地申請建設、經營,並取得地上物所有權,該會最終之目的,希望能輔導漁會能朝多元化經營,增加收入,有能力為漁民提供最妥善的服務。
農委會最後表示,本次漁港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的立意,可以讓一直以來處於社會地位較弱勢的漁民朋友們,以及相關的漁業從業人員感受到政府重視漁業的誠意,並鼓勵漁業從業人員繼續為產業之永續發展與政府共同努力。
聯絡人:漁業署 科長焦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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