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93.03.05)
- 發佈日期
- 93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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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保障該辦法發布實施前已加入漁會甲類會員權益
民國88年我國各地區漁會甲類會員共280,765人,至92年止為342,411人,合計增加61,646人,增加原因係因漁會會員資格之審查較為寬鬆,並無每年須從事漁業工作時間之限制,故有利用漁會甲類會員身分取得參加勞、健保資格,以致增加政府財政負擔,迭遭社會輿論批評漁會甲類會員浮濫問題。
為解決此一問題,農委會依據漁會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規定從事實際漁業勞動時間應在三個月以上始能加入漁會甲類會員,落實國家整體資源能夠
實際照顧真正的漁民。考量對前揭「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實施後,可能對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加入漁會甲類會員勞、健保權益會受到影響,爰明定對該辦法實施前已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者,作不溯既往之規定,即92年11月14日前加入為甲類會員者可繼續維持會員資格,享有勞、健保權益,不受該辦法新訂資格條件限制,但該辦法92年11月14日發布實施後,新申請加入漁會甲類會員者,則需符合現行規定每年需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以期能同時保障漁民既有權益,並兼顧社會公平。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案,業於93年2月27日上網辦理預告七日,至3月5日止如無其他修正意見,即可依法定程序發布修正該辦法第十五條,保障現有甲類會員會
員權益。
連絡人:漁業署李科長治中
電話:33436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