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漁港法相關規定,減輕漁民負擔,強化漁業經營(93.03.26)
- 發佈日期
- 93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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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291號
修正漁港法相關規定,減輕漁民負擔,強化漁業經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今(二十六)日表示,為因應漁業環境變遷,強化漁業經營,照顧弱勢漁民及漁會團體,經該會及立法院各黨代表協商後,決議修正漁港法相關條文,其中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三月二十三日三讀通過;漁港一般設施將優先由漁會租用土地申請建設、經營;本國籍漁船停泊於漁港內,將不再收取漁港管理費。
該會進一步表示,近年來,各沿岸國紛紛劃設二百浬經濟海域,並要求入漁者遵守相關規範,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亦制定各項規範防止過漁,加上大陸遠洋漁業發展迅速等外在環境之影響,使漁業經營日益困難;另一方面,國內漁業環境亦面臨漁業從業人口老化,漁村人力流失等內在因素,漁業產業發展受限。因此如何減輕漁民負擔,增加漁民收益,一直為該會努力的目標。由於現行漁港法規定,漁船使用漁港基本設施,必須繳交管理費,在目前經營環境困難的情況下,更加重漁民負擔。
據該會表示,依據現行收費標準,全國漁船一年所需繳交之漁港管理費約為五千萬元,換句話說,修正漁港法第十五條免收本國籍漁船管理費後,政府一年雖將減少約五千萬元之稅收,但對於正處經營困境的漁民來說,將節省一筆支出。
另外,漁港法第九條之修正,乃希望未來漁港一般設施得由漁會依據漁會法第四條之規定擬訂投資計畫,向主管機關租用土地申請建設、經營,並取得地上物所有權。該會最終之目的,希望能輔導漁會能朝多元化經營,增加收入,提供漁民最妥善的服務。
農委會最後表示,漁港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修正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將依法送請總統公布施行,可讓長期處於弱勢的漁民們,以及相關的漁業從業人員感受到政府對漁業的重視以及照顧漁民朋友的誠意,並鼓勵相關從業人員為漁業之永續發展繼續與政府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