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船員擅離暫置碼頭區 各權責單位應依法加強管理(93.04.10)
- 發佈日期
- 93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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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297號
大陸船員擅離暫置碼頭區 各權責單位應依法加強管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在現行未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放大陸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為解決漁業勞力缺乏問題,政府允許漁船主可在十二浬境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並得進入境內指定區域上岸或留船安置,對於日前宜蘭梗枋漁港發生大陸船員擅離指定區域,該署籲請各權責單位協助加強管理。
漁業署說明,政府為顧及漁業發展並解決漁業勞力缺乏問題,農委會於八十四年簽奉行政院核定開放漁船船主於十二浬境外接駁僱用大陸船員協助漁撈作業,並於八十七年進一步簽奉行政院核定開放漁船主在報備申請後得於十二浬內之海上錨泊區接駁暫置大陸船員,惟於海上接駁暫置大陸船員易受海況及風浪影響,仍存有安全之顧慮,基於人道及安全考量,農委會與相關部會協商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漁業法授權研訂「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報奉行政院核定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實施,准許大陸船員由海上錨泊區移至指定漁港或岸置處所安置。
該署進一步說明,目前大陸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需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入境,惟就大陸船員進入臺灣地區後係為等待下一航次出海作業需要之暫時安置,入境後由該管理辦法規範。基於國防安全及治安考量,大陸船員於境內需在設有岸置處所或劃設暫置碼頭區之漁港上岸或留船安置,大陸船員不得擅離前述指定區域,違規者將可視為非法入境處理。對於大陸船員之管理及生活照料由岸置處所、暫置漁船業者或船主自行負責,但在岸置處所或暫置碼頭區週邊之防治走私、非法入出境及治安維護事宜,則需由當地巡防機關及警察機關負責。
漁業署表示,對於大陸船員之管理需靠各權責機關配合,本次宜蘭縣梗枋漁港發生大陸船員擅離暫置碼頭區,應由相關權責機關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該管理辦法核處。該署已請宜蘭縣政府督導漁船船主對所僱大陸船員加強管理,並將追究船主疏於管理責任,另呼籲漁船船主應確實負起大陸船員之管理責任,並請各權責單位依法加強管理,避免再發生大陸船員擅離暫置碼頭區,影響社會治安。
另對於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之管理,亦需要大陸方面共同配合,惟大陸方面自九十年底暫停對臺輸出船員及兩岸漁業勞務協商中斷。我方基於人道考量,已按既定政策讓大陸船員上岸安置,充分展現及善待大陸船員之誠意,漁業署呼籲大陸方面應儘速恢復兩岸漁業勞務協商,俾使兩岸漁業勞務合作早日正常化。
聯絡人:漁政組科長陳華民
聯絡電話:02-3343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