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申請特定漁業及娛樂性漁業經營應向船籍港主管機關為之案
- 修改時間
- 101年01月17日
- 點閱率
- 708
- 內容
一、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特定漁業及娛樂性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二、所謂「船籍所在地」即「船籍港」。依船舶法第十一條:「船舶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船籍港之認定與船舶所有人之戶籍所在地並無關連。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一)農漁字第○一六五一六○A號函)
一、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特定漁業及娛樂性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二、所謂「船籍所在地」即「船籍港」。依船舶法第十一條:「船舶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船籍港之認定與船舶所有人之戶籍所在地並無關連。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一)農漁字第○一六五一六○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