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第六條所稱公共水域係指河川、天然湖沼、朝間帶及海洋﹔所稱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係指予公共水域連成一體之池、埤、水庫等。」農田間之灌溉注排水路是否適用本條之規定,應就具體事實予以認定
二、至於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得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植物,並未限制其須在公共水域或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併予指明。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一農漁字第一一○八○九○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