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區劃漁業權申請地點在潮間帶及與潮間帶以上相連之非潮間帶不屬水域之土地,核准區劃漁業權漁業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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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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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漁業法第六條規定:「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潮間帶屬公共水域,應依規定核准區劃漁業權漁業,至非潮間帶不屬水域之土地,自不得核准區劃漁業權漁業,應另辦理養殖漁業登記。
(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農漁字第○一四四九七五A號函)
依照漁業法第六條規定:「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潮間帶屬公共水域,應依規定核准區劃漁業權漁業,至非潮間帶不屬水域之土地,自不得核准區劃漁業權漁業,應另辦理養殖漁業登記。
(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農漁字第○一四四九七五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