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區漁會總幹事遴選,縣政府及漁業署均依法辦理(93.06.01)
- 發佈日期
- 93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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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308號
彰化區漁會總幹事遴選,縣政府及漁業署均依法辦理
針對媒體報導,彰化區漁會總幹事遴選問題,漁業署表示,本次彰化區漁會總幹事遴選,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係依據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及遴選評審作業要點規定,邀請有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彰化區漁會總幹事僅一人登記,對於外界之疑義,有關財物積欠方面,彰化區漁會、中國農民銀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單位書面證明並無違反資格之情事,有關刑事部分,經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縣警察局等書面證明亦無違反資格之規定,審查結果准予登記後,送請漁業署辦理遴選。
漁業署表示,漁會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審查、遴選程序、評審項目與計分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漁會及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悉須依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授權訂頒「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之規定程序及標準辦理,依該辦法組成之中央遴選小組係由漁業署及有關單位代表組成,依據法定之學經歷、品德操守、工作表現及面談表現等項目給予評分,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遴選為合格人員,轉交由漁會理事會聘任。遴選小組評審時,該候聘人之學經歷為固定分數,其餘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為縣市政府評分後送遴選小組複評,遴選小組在無特殊情況下,並在縣市政府派員到場說明後,均尊重主管機關意見複評。另面談表現係依遴選小組委員面對面訪談自主評分。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漁會總幹事遴選,有一定的程序及明確的認定依據,遴選小組為合議制,非行政裁量之範疇,否則將引起很大的爭議,本案彰化縣政府及漁業署均經過遴選小組依法審查結果符合資格,且總幹事聘任尚需經過理事會審查決定是否適任,並無所謂黑金問題。
連絡人:漁業署技正嚴章麟
電 話:093128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