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
:::
首頁
漁業法令
漁業法令
行政規則及函釋
釋使用石灰加水以採捕水產動植物,應屬使用毒物範圍
釋使用石灰加水以採捕水產動植物,應屬使用毒物範圍
修改時間
101年01月16日
點閱率
790
內容
使用石灰加水以採捕水產動植物,應屬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使用毒物」範圍。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二)農漁字第二一○八三三三A號函)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