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漁會職員遺失漁船船員手冊,能否補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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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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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漁會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漁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內政部八十年九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八○○五一一二號函「漁會聘、雇人員均不得兼營漁業」,及貴局八十年三月十二日漁一字第一○一二八號函,漁會員工不得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依以上釋函規定,漁會職員遺失船員手冊不得補發。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二)農漁字第二一三三一一一A號函)
查漁會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漁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內政部八十年九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八○○五一一二號函「漁會聘、雇人員均不得兼營漁業」,及貴局八十年三月十二日漁一字第一○一二八號函,漁會員工不得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依以上釋函規定,漁會職員遺失船員手冊不得補發。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二)農漁字第二一三三一一一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