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呼籲我漁船勿以身試法,政府有決心嚴懲走私、偷渡等不法行為(93.06.21)
- 發佈日期
- 9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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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312號
農委會呼籲我漁船勿以身試法,政府有決心嚴懲走私、偷渡等不法行為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由於端午佳節將近,在民生需求大增之情形下,致走私情形有增加之趨勢,為遏止不法,已函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關稅總局等查緝機關加強查緝。
漁業署又表示,鑑於從事走私槍械、毒品、農漁畜產品、及人員偷渡等不法行為,不僅危害國內防疫體系及影響國內市場秩序,更危及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司法機關、海巡機關及關稅機關等查緝單位莫不嚴加取締。一經查獲,依現行相關規定,從事不法者勢將付出慘痛的代價,除司法機關得依據「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規定沒收漁船及對漁船員科以刑責,及關稅機關得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沒入漁船及對漁船員核予罰鍰、沒入走私物品之行政處分外,同時漁政機關並得依「漁業法」規定撤銷或收回該船經營漁業權利之處分。倘該航次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偷渡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更得依去(92)年12月31日新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將漁船沒入;對漁船員部分,則撤銷或收回其漁船船員幹部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不得或一定期間內不得出海從事作業,處罰可謂相當嚴重。至據報載有漁船因日前遭海巡署查獲走私,涉嫌挾怨報復撞擊該署巡防艇,倘經查證確有此一情形,將加重核處,絕不寬宥。
漁業署最後表示,為穩固我農、漁產業之生存及維護國家經濟發展,保障國人健康安全,政府有決心,並絕對會嚴懲走私、偷渡等不法行為。漁業署相信大多數漁民朋友均是安份、守法地在從事漁業生產,從事走私、偷渡只是少數不肖份子所為,但卻嚴重破壞整體產業形象。故特別呼籲漁民朋友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為貪圖一時之個人私利,從事或被利用從事走私、偷渡等不法行為,以免害人害己,得不償失。漁業署並呼籲漁民朋友,倘發現走私、偷渡等不法行為,應勇於向相關機關檢舉。
有關檢舉專線電話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118;
關稅總局:080-0003131;
農委會漁業署:080-0082594。
聯絡人:漁政組漁業巡護科科長 謝明慧
電 話:02-33436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