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圍網漁撈能力會議結束 我成功化解國際要求減少國籍船危機(93.07.20)
- 發佈日期
- 9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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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318 號
太平洋圍網漁撈能力會議結束
我成功化解國際要求減少國籍船危機漁業署本(二十)日表示,中西太平洋圍網漁撈能力國際會議於十四日在日本札幌召開,並於十六日結束,我國代表團成功地讓國際社會瞭解台灣國籍漁船並無違反國際相關決議,並化解國際社會要求我國減少國籍漁船的危機。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本次會議係依本年四月在印尼峇里島召開第六屆「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籌備會議決議舉行,由日本主辦,參加會議國家計二十三個,包括我國、美、日、韓、歐盟、澳、紐、加、菲律賓、印尼及十三個南太平洋島國,其目的在追究相關國家違反一九九九年二月「中西太平洋鮪魚保育公約多邊高峰會議」(MHLC)第四次會議及爾後委員會籌備會議第三屆及第五屆所通過要求各國採取必要措施以不增加鮪漁船漁撈能力的決議,我國因國民於一九九九年爾後陸續投資經營二十八艘外國籍圍網漁船,致國際社會以為台灣政府涉有鼓勵國人從事此類行為,會議原多指向台灣違反上述決議案,原決議草案更明指應由我國負責,要求我國確保前述外國藉漁船所屬漁業公司在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要解體一九九九年決議以後建造之二十三艘前述外國籍漁船,否則即要我國減少同數量之我國籍漁船。經我代表團事先與美、日兩國充分溝通,並於會議中詳盡說明,終使國際社會了解國人前述投資經營外國籍圍網漁船係屬私人行為,以及我國無法替代船旗國執行其專屬管轄權,而未把該等漁船的漁業行為與台灣國籍漁船聯結。此外,我團並成功讓大會轉為依國際法要求由船旗國負主要責任,而我國及其他相關國家則須共同合作以達減船目的。漁業署表示,會議中具體建議的執行內容原為要求違反決議案的二十三艘外國漁船所屬的漁業公司,在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解體該二十三艘外國籍漁船,否則要求停止二十六艘一千噸級之圍網漁船作業(原草案因其中包括五艘二千噸級超大型圍網漁船,以每艘等同1.5艘千噸級漁船換算,共要求需停止二十六艘一千噸級國籍漁船作業)。由於考量此等漁船仍為我國人對外投資行為,在確保我國籍漁船權益基礎下,我代表團亦同時為該等外國籍圍網漁船爭取到前述漁業公司僅需停止二十三艘等同千噸級圍網漁船即可,以及在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已在建造中或洽購漁船主機,並經確認持有證明文件者,得以免除解體;另同時獲得國際間同意,只要減除區域內
同一千噸位等級的一艘老舊圍網漁船,即可換取一艘該外國籍漁船繼續作業。漁業署表示,雖然該等外國漁船行為非我政府應負之責任,惟我代表團最終仍對該等減船條款作出須經國內最後批准之聲明,以爭取更多的迴旋空間。漁業署說明,另該方案亦要求所有會員國今後應限制對外國人所有及經營之圍網漁船核發漁業執照及船舶登記;如有任何新建造之圍網或延繩釣外國籍漁船,前述的措施亦一併適用。本次會議所通過的措施,形同間接建立區域性鮪漁船白名單,確立主要遠洋漁業國家只能以汰建方式建造漁船,不能增加鮪魚漁船數。台灣目前為中西太平洋最大鮪魚捕撈國,中西太平洋鮪魚保育公約已在今年六月十九日生效,將於本年十二月九日召開首屆委員會會議,並開始運作,我國已將公約送經立法院於本年五月二十一日審議通過,咨請並獲 總統批准,我國有可能先於美國、日本、韓國、大陸成為第一個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的遠洋漁業國家,在委員會中我獲有包括決策權等與其他會員同等的權利,國際間給予我國在中西太平洋參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與其他會員相同的權利,其目的即在於要求我國共同致力鮪漁業資源的養護與管理。漁業署並再次呼籲,台灣已是世界名列前矛的鮪漁業國家,其在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嚴密關注的情況下,國人已無法忽視國際保育資源之努力,以投資發展落後國家經濟為名,經營外國籍漁船,此次國際社會對於我國人投資經營外國籍圍網漁船之嚴厲指責與所採懲處措施,足以印證。
最後,漁業署表示,政府會儘力協助被列名要求解體的二十三艘外籍漁船業者度過難關,將研修法規,准許該等大型圍網漁船輸入,替代國籍老舊圍網漁船,並將進一步協調美、日等國,研擬國際合作計畫,協助上述業界以他國舊船替換,使該等新造漁船得以繼續作業。
聯絡人:遠洋漁業組國際漁事科科長 蔡天享02-33436119
太平洋漁業科科長 吳信長02-3343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