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核准以汰舊換新建造漁船者,船主因故申請註銷建造時,倘其汰舊漁船原有汰建權尚未逾期,可准予回復保留原有汰建權,惟應於原核准保留汰建權期限內申請建造。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三)農漁字第二一六六九四二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