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呼籲全民重視海洋生態保育工作 創造永續的漁業經營環境(93.08.26)
- 發佈日期
- 9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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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325號
漁業署呼籲全民重視海洋生態保育工作 創造永續的漁業經營環境
鑒於近來部分違規經營電氣捕蝦及拖網漁業之漁民,醞釀北上向漁業署、海巡署及行政院抗議陳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特別呼籲,全民共同建立完善的海洋漁業管理機制,讓海洋生物資源得到休養生息,創造永續的漁業經營環境,讓全民共享豐盈多樣的海洋資源。
漁業署表示,為漁業之永續經營,我國沿近海漁產量自民國56年因應底棲性漁業資源有逐年降低情形,政府即採取拖網漁船漁區作業限制,管制漁船數量增加,並於民國78年起,除全面實施漁船(筏)限制建造,以減緩資源採捕壓力外,更依據「漁業法」及「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五十噸以下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三浬內作業,五十噸以上之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十二浬內作業」,以及「舢舨漁筏不得經營拖網漁業」等管理措施。另對危害海洋生態及漁業資源甚鉅之電、毒、炸魚等行為,更於漁業法第四十八條中規定,不得以毒物、炸藥或其它爆裂物、電氣或其它麻醉物等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而該管理規範對維護沿近海漁場生態環境,培育、養護漁業資源已發揮一定之功能。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嘉義地區漁民所稱之捕蝦漁業,除違法以漁筏經營拖網外,更於網具加裝電氣設備以採捕水產動植物,其所陳情放寬「拖網漁船禁漁區」及「電氣捕蝦」等內容,就法律層面而言,明顯不符法令規定,且該署自87至89年間委託高雄海洋技術學院進行研究結果顯示,電氣捕蝦漁法作業所使用之交流電,會產生氯化銅等沉積物,於海底累積後,對生態環境會造成污染;電氣捕蝦漁法漁獲物混獲60%蟹類等經濟性仔稚魚,拋回海中約有80%死亡,因此該項漁法對水產資源及生態有重大影響。另該研究資料亦顯示,嘉義地區漁業總產量及蝦類總產量均自民國80年後逐年降低,顯示當地資源量有逐漸萎縮之虞;且底拖網(包括蝦拖網)漁法長期刮磨海底,破壞底棲生物、產卵場、底土之生態環境,世界各國均已提出應重視其嚴重性之警告。
漁業署再次強調,近來業由多位民意代表召開多次公聽會及協調會,該署代表除委婉說明政府資源保育與漁業永續利用兼顧之政策外,亦已研擬「漁船(筏)轉營其他非限制性漁業種類或娛樂漁業等相關設備之資助或貸款」、「辦理漁民第二專長訓練」,「辦理漁船(筏)收購」等輔導措施,惟部分漁民不認同相關輔導措施,要求政府以新台幣1千5百萬元收購每艘漁筏,該收購單價與現階段政府收購標準相差甚鉅,該署無法接受該等漁民所提條件,惟該署願就相關輔導措施再與當地漁民持續溝通,期在兼顧漁民生計及漁業管理之前提下,有效協助拖網及電氣捕蝦業者。
漁業署最後呼籲,政府現階段所採行各項漁業管理措施,雖然對少數業者之經營產生影響,但對台灣地區整體漁業之永續發展,絕對有助益,今後仍會加強保育工作,並與業者持續溝通說明,使其瞭解政府在推動漁業資源保育工作之最終目的係在維繫全體漁民之長遠利益,有賴全民共同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沿近海漁業始得永續經營。
聯絡人:沿近海漁業科科長吳滿全
電話:33436144;0911367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