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關於漁船因違規而被處分停止補助優惠漁船油價格之執行方式,原規定收回漁船油配油手冊乙節,依財政部函復「除非該漁船同時被處分停止申購漁船油,否則其申購之漁船油尚無法令規定不得免徵貨物稅及營業稅」後,其執行方式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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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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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因違規而被處分停止補助優惠漁船油價格之漁船,於正在執行期間抑或將要執行者,原處分書、函規定「同時收回漁船油配油手冊」乙節,請轉知有關縣市漁業主管機關先行於被處分漁船本航次折算日數期間後,在配油手冊第一頁記事欄以明顯文字加註「本船被處分停止補助優惠漁船油價格期間自民國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共X天」後予以發還,以便中油公司營業單位按主旨向漁船主收取漁船油價款。
二、前項違規處分加註乙事,於該漁船配油手冊期滿換發及遺失補發時,請列作追蹤登記。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三)農漁字第三一五六○六○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