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度休漁獎勵金十月底截止申請,請漁友儘速向漁會申辦(93.09.24)
- 發佈日期
- 93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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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331號
休漁獎勵金申請即將截止,請漁友儘速向漁會申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除專營娛樂漁業或暫置大陸船員漁船之漁船主,自92年9月1日至93年8月31日止,累計(非連續)出海作業100天、累計(非連續)在港停航120天以上及無違規案件者,即具備初步申請資格,可自即日起至本年10月31日止向當地區漁會或遠洋漁船相關公會申辦休漁獎勵金事宜;為順利推動獎勵休漁計畫、避免漁民不諳規定影響權益及使漁民瞭解政府用心,近1年來該會漁業署已陸續派員至各地與區漁會配合辦理宣導說明會70餘場次,並運用
相關媒體及透過漁業廣播電台系統、張貼海報及寄發書面資料等方式通知每位漁船主。農委會漁業署指出,申請休漁獎勵金應備文件為申請書、漁業執照影本、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配油手冊正本(無則免附)、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領據及撥款帳戶存摺封面等文件,獎勵金之申請並不會影響漁船主之相關權益,請符合資格者踴躍申辦,漁船進出港資料遺失或毀損時,得以海岸巡防單位認證文件替代。
去(92)年度申請獎勵休漁漁船計5,620艘,核發獎勵金共計新台幣8仟60萬餘元,93年度截至目前為止,計3,369艘漁船提出申請,核發獎勵金共計新台幣4仟4佰20萬餘元。目前已委託學術單位對各區漁會申請獎勵休漁漁船之規模、漁業種類、作業型態及申請比例,進行實施獎勵休漁對資源及經濟之成效評估。農委會漁業署強調,國際間對於漁業資源管理已由開放捕撈轉變為資源管理,雖然休漁成效並非一蹴可及,但如漁民密切配合則成果將逐步顯現,屆時受益者仍是漁民。該署呼籲,符合休漁獎勵要件之漁民應於截止期限內申辦,如有相關問題可就近向當地漁政主管機關、區漁會或遠洋漁船相關公會洽詢。
聯絡人:漁業署漁政組漁船及船員科科長陳華民
電 話:02-3343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