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東港區漁會建議放寬漁船赴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之有效期間二年六個月內,不限定使用乙航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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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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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東港區漁會建議放寬漁船赴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之有效期間二年六個月內,不限定使用乙航次案,原則同意,惟請依說明規定辦理
一、漁船赴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之有效期間二年六個月內,船員若均無異動,同意該證明書多航次使用,但到期後應依規定重新申請換發。
二、漁船船員若有異動,異動部份之勞資僱傭契約、求生滅火及國外基地航前訓練證書影本等,仍需依規定送請代簽發作業證明書機關核可,並在船員名冊簽證後,再憑以向警察機關申辦出港手續。
三、漁船進港後三個月內未再出港,或隔次未赴國外基地作業時,原證明書失效。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四)農漁字第四一一五○三四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