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獲鯨鯊應通報漁業電台,確認漁獲數量後再攜回販售(93.10.05)
- 發佈日期
- 93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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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獲鯨鯊應通報漁業電台,確認漁獲數量後再攜回販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92年7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限制鯨鯊漁獲數量為120尾,而自92年7月1日迄今鯨鯊漁獲數量已達100尾,該會公告請漁民於捕獲鯨鯊時,應立即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回報捕獲紀錄,經確認未超過120尾之限制數量後,始得將鯨鯊漁獲攜回販售處理。
鯨鯊保育管理為近年國際保育團體關心的議題,由於鯨鯊為臺灣漁民傳統利用魚種,為配合國際間對鯨鯊資源保育管理之趨勢及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漁業署自90年起已建立「鯨鯊漁獲通報制度」,要求漁民於捕獲鯨鯊後必需通報,又於91年起逐年公告實施「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並俟資源狀況及國際管理趨勢逐年檢討漁獲配額及管理措施。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為強化管理及預警效果,「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中規定當鯨鯊捕獲量達到100尾後,漁民於捕獲鯨鯊時必須先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回報捕獲紀錄,經確認未超過限制數量,始能將鯨鯊攜回販售處理。由於日前鯨鯊漁獲已達到100尾,因此該署正式公告自即日起請漁民於捕獲鯨鯊時,應先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通報,經確認未超過限制數量後,始能將鯨鯊攜回;另於返港後仍須填具漁獲紀錄表向各縣市政府漁業單位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者,將核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另鯨鯊捕獲量達到120尾限制數量後即禁止捕捉,於公告禁捕後仍繼續捕獲鯨鯊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農委會漁業署進一步表示,91年11月於智利召開第十二屆華盛頓公約(CITES)組織締約國大會已通過將鯨鯊列為附錄二物種,要求各國應在妥善管理及科學研究下適度利用,目前全世界約只有十個國家對於鯨鯊進行保護管理,我國是少數對鯨鯊實施科學研究及具體管理措施之國家,就目前我國對於鯨鯊之研究及管理措施應能符合CITES對附錄二物種管理之要求,漁業署在此呼籲為求鯨鯊資源之保育與利用,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確有其必要,希望漁民能相互配合,以期在有效、合理的管理制度下,對鯨鯊資源作永續性之利用。
聯絡人:養殖沿近海漁業署沿近海漁業科科長吳滿全
電 話:02-3343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