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本兼施,才能讓台灣鰻業永續經營(93.10.16)
- 發佈日期
- 9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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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標本兼施,才能讓台灣鰻業永續經營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今(16)日表示,針對最近臺灣鰻魚輸日被檢出含有恩氟奎林羧酸(enrofloxacin)案,該署表示從去(92)年11月,日本對臺灣鰻魚產品實施命令檢查(逐批驗放)後,國內產業界及政府即採取多項因應措施,包括規定上市前及出口前必須檢測磺胺劑(四種)以及歐索林酸等共五項藥物,但國內部分不肖業者轉而以臺灣過去未曾使用之恩氟奎林羧酸取代之。
漁業署指出,我國鰻魚平均年產約2萬2千公噸,其中輸出日本約佔90%,即1萬8千多公噸,是我國鰻魚之最大輸出國。類似事件於去年10月時亦因加工鰻及活鰻連續檢出磺胺二甲嘧啶2次,而於該年11月10日對我國輸日鰻魚產品實施命令檢查。政府為避免發生出口鰻魚含藥物殘留,我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92年11月公告鰻魚產品「四四0」輸出規定代號,規定凡出口鰻魚均需檢附農委會漁業署之同意文件始准通關放行。同時農委會亦於92年11月公告「鰻魚出口同意書核發注意事項」,依該規定每批出口鰻魚需驗明無藥物殘留後,再由漁業署開立出口同意書准予出口。此外,並在各鰻魚養殖地區辦理多場次鰻魚養殖經營管理講習,以加強養殖業者藥物使用方面之知能,至本(93)年9月底計出口7,602批,因未再檢出磺胺劑,故日本於本(93)年8月9日解除對我之命令檢查。但本次又因一、二個個案發生又影響我輸日鰻魚再度陷入命令檢查之困境,顯然部分鰻魚業者未記取前次之經驗。
漁業署最後表示,該署有信心全面提昇鰻魚衛生品質,不但在產業輔導方面積極推動優良養殖場制度,建構完善監測之體系,加強用藥宣導教育及獸醫師在養殖生產區服務工作;同時在把關方面,也增加其他藥物之檢測項目。該署並呼籲養殖生產者、運輸、出口貿易商,必須發自內心共同團結為產業永續經營目標而努力,能夠自律,遵守動物用藥規範,不能使用未經許可之藥物。
聯絡人:養殖漁業科科長 李孟頎
電 話:02-33436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