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11320101號令停止適用 凡漁船改造並未變更船長、船寬、船深者,因不影響漁獲能力,得不適用「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即增加噸數者,免補足汰舊噸數。惟爾後汰建新船時,仍應以未改造前登記之噸數辦理汰建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四)農漁字第四一四九九九一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