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台灣區造船工業同業公會建議將二十噸至一百噸級漁船視為遠洋漁船,並將其使用之漁業資材列為零稅率適用範圍乙案,本會對於遠洋漁船之界定意見如說明,至其稅賦問題係屬財政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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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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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以往在我經濟海域以外作業之遠洋漁船多為一百噸以上,近年來由於航行儀器設備進步,二十噸以上漁船已有能力赴國外作業;在漁政管理上亦允許二十噸以上漁船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故除一百噸以上漁船因多在國外作業得認定為遠洋漁船外,二十噸以上漁船凡經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者,均得認定為遠洋漁船。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四農漁字第四一五○○六七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