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關於屏東縣民陳○○先生承讓高雄市「國林五○○一號」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建造資格,併屏東縣籍「昇滿豐十六號」漁船汰建資格建造「展成宗號」延繩釣漁業漁船,可否核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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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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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八三農漁字第二一六六九四二A號函解釋:「凡經核准以汰舊換新建造漁船者,船主因故申請註銷建造時,倘其汰舊漁船原有汰建權尚未逾期,可准予回復保留原有汰建權,惟應於原核准保留汰建權期限內申請建造」。上述註銷建造後於汰建資格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建造者,其二年建造期限係自重新核准建造之日起算。
二、經核准以汰建資格汰建漁船者,船主因故申請註銷建造時,倘其汰舊漁船原有汰建資格已逾期,不得回復保留原有汰建資格。惟原核准建造之漁船因故不建造時,仍得轉讓他人建造,或變更漁船建造規格,但無論係以原核准案變更,或註銷原核准案重新核准建造,其二年建造期限應均應自原核准建造之日起算。
三、「國林五○○一號」漁船係以「昇晃盟號」漁船汰建資格汰建,該船船主申請註銷建造時,「昇晃盟號」漁船汰建資格已逾有效期限,自不得回復保留原有汰建資格。惟原核准建造之「國林五○○一號」註銷建造後,轉讓他人並變更漁船建造規格重新申請建造,倘依上述第三點規定辦理,並未違反本會上開解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五)農漁字第五一○二二八九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