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關於澎湖縣政府函詢該府調整增加定置漁業權區可申請經營之定置網組數,其範圍不變,是否仍需依漁業法施行細則十六條規定辦理公開閱覽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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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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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第十七條所擬訂之計畫應包括預定核准數量等。本案擬在原規劃之定置漁業權區範圍內調整增加可申請經營之定置網組數,雖區域範圍不變,尚不致影響其他海域之利用,惟如調整後總組數超過原預定核准數量,則屬調整計畫內容範圍,並對原已獲准經營者具利害關係,故仍需依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公開閱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五)農漁字第五一一七一一八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