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呼籲我漁船勿進入日本領海或不屬重疊爭議之日方專屬經濟海域作業(93.11.21)
- 發佈日期
- 93年11月21日
- 點閱率
- 1129
新聞資料
漁業署呼籲我漁船勿進入日本領海或不屬重疊爭議之日方專屬經濟海域作業
漁業署指出,台日雙方因地理位置及作業漁場相鄰,漁船作業糾紛偶有所聞,為根本解決台日重疊或爭議水域問題,政府自85年起迄今已持續與日方舉行14次漁業會談,惟因雙方認知仍有差距,迄今對於漁業協定內容、我漁船在東海海域之作業權益及在其他相關水域之作業條件等事項,尚未獲致共識,在歷次會談中我方均主張未達成共識前,在台日重疊或爭議水域作業應維持現狀,對於日本領海或無爭議之日本專屬經濟海域,該署曾一再宣導漁民勿進入作業,惟如我漁船遭日方不當驅離或扣押,接獲通報均透過外交部向日方表示抗議,該署亦將持續秉持為漁民爭取最大權益之原則積極透過管道與日方交涉;另為加強護漁,行政院並已指示海巡署對於我週邊水域增加護漁頻度,目前護漁範圍北界達到北緯29.3度,東界最遠達東經126度。漁業署表示,我基隆籍「豐春鎰三十二號」漁船,於本(11)月4日在北緯30度16分、東經127度36分位置遭日方以「違反在排他經濟水域從事有關漁業主權權利之法律」為由扣押乙案,該署接獲通報該船被扣時,隨即通報外交部協助,經船主家屬將擔保金透過我駐外辦事處轉交日方後,11月7日日方釋放該船,獲釋後船長考量油料充足因此持續作業至11月20日返港。
至於相關報導提及「豐春鎰三十二號」漁船船長指出「係在漁業署公告之暫定水域被扣,希望政府主持公道」一節,所謂暫定水域應指大陸方面與日方簽訂「中」日漁業協定中所稱之「暫定措施水域」;我漁船作業區域如以釣魚台列嶼基點基線向外延伸二百浬計算專屬經濟海域,北界最遠僅能達北緯29.3度,而該船在北緯30度16分、東經127度36分位置作業遭日方扣押,已超出前述範圍,應不得前往作業。漁業署再次呼籲,我漁船勿進入日方領海或不屬重疊或爭議之日方專屬經濟海域作業,在台日重疊或爭議水域作業時亦應提高警覺,如遭受日方不當驅離或扣押,應即透過外交部、國防部、海巡署及漁業署等單位協助因應處理,漁業署亦將針對具爭議性之台、日作業水域,持續宣導漁民作業時應遵守事項,以減少財產損失或作業困擾。
聯絡人:遠洋漁業組太平洋漁業科科長 吳信長
電 話:02-3343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