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定置及區劃漁業權核准之優先順序,如其同一順序有二人以上申請時,漁業法中並未規定,可否參照舊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申請書收文日期在先者為優先,收文日期相同者由主管機關召集申請人抽籤決定,發生疑義案
- 修改時間
- 101年01月16日
- 點閱率
- 824
- 內容
依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公共水域之漁業權漁業作整體規劃,並擬訂計畫,每年定期公告,接受申請。由於此項公告定有期間,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僅得依同法第十八條核准之優先順序辦理。至同一順序有二人以上申請,因現行漁業法中並未規定其優先順序,宜由主管機關逕衡酌申請者之資格條件,為最適之處理,而不宜僅依申請時略有先後據為定奪標準。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五)農漁字第五一四三四二六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