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漁船可否從事收受商漁船排放之污油水及廢棄物暨經常性的泊靠漁港卸除上述之廢棄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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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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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漁船係指經營漁業之船舶、舢版、漁筏及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貴縣漁民協會擬購置漁船從事收受污油水及廢棄物而非經營漁業,該船將喪失漁船屬性,與前揭規定漁船定義不符,違反同細則第三十三條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不得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之規定,依漁業法第十條將可核處撤銷漁業執照之處分。該船既已撤照,已非屬漁船,是否得予停靠漁港請逕依漁港法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漁二字第八八六○一七九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