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屏東縣九如鄉、里港鄉、新園鄉、萬丹鄉、麟洛鄉、林邊鄉、東港鎮及佳冬鄉為辦理115年6月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修改日期
- 115年06月27日
主旨:公告屏東縣九如鄉、里港鄉、新園鄉、萬丹鄉、麟洛鄉、林邊鄉、東港鎮及佳冬鄉為辦理115年6月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地區為屏東縣九如鄉、里港鄉、新園鄉、萬丹鄉、麟洛鄉、林邊鄉、東港鎮及佳冬鄉,品項為「魚塭養殖」全品項,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表」所定附表辦理。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5年6月28日至7月10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辦理。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漁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漁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5-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