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民眾利用自用遊樂船舶攜帶潛水器設備並配備魚槍潛入海中採捕水產動植物之行為,是否有法源依據可以規範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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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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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漁業法第六條規定:「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公共水域經營漁業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因此,該等民眾倘未經漁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漁業證照,而利用自用遊樂船舶攜帶潛水器設備潛入海中採捕水產動植物,倘其採捕之數量,經認定達實質漁撈作業之漁獲量者,已違反上開規定,主管機關可本於職權逕行認定,並依違反漁業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科處行為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八八)漁一字第八八六○六六一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