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鯊總量管制繼續實施 一年限捕六十五尾(93.12.30)
- 發佈日期
- 9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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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鯨鯊總量管制繼續實施 一年限捕六十五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兼顧鯨鯊保育管理及漁業利用,繼續公告94年度之「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自94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止鯨鯊限制捕獲數量為65尾。該項措施主要規定在實施期間內,漁民捕獲鯨鯊時必需向所轄縣市政府漁政單位及漁業署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者將核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當政府統計鯨鯊漁獲數量達到限制數量時,政府即公告禁捕鯨鯊,禁捕期間繼續捕捉鯨鯊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署表示鯨鯊保育管理為近來國際保育團體關心的議題,由於鯨鯊為台灣漁民捕撈利用之魚種,為配合國際間對鯨鯊資源保育管理之趨勢及促進鯨鯊資源之永續,農委會已加強對鯨鯊之管理,並自92年7月1日至93年12月31止,實施為期一年半,限制數量為120尾之「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該管制措施迄至93年12月27日止,鯨鯊漁獲統計計119尾,仍未達公告限制數量。依據鯨鯊漁獲總量管制措施之精神,鯨鯊漁獲配額之訂定係依據資源狀況及漁獲情形逐年檢討,由於先前公告係由去年7月起至本年12月底為期一年半時間,為維護台灣週邊海域鯨鯊資源之永續及配合政府曆年度制度,農委會將自94年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繼續實施為期1年
之「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鯨鯊漁獲配額則依據漁業署鯊魚資源管理工作小組討論決議訂為65尾。漁業署說明本年度之「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其內容仍延續上一年度,包含:「二階段式漁獲通報」,其中第一階段自第1尾至第50尾間,漁民捕獲鯨鯊,只需於返港後向漁政單位通報即可;第二階段自第51尾至第65尾,漁民捕獲鯨鯊,必須在返港前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確認未超過限制數量後,始能將魚貨攜回。同時限制每艘漁船每航次作業所捕獲之鯨鯊以1尾為限,且需整尾攜回,不得將捕獲鯨鯊肢解、持分等。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自本年度起增加幾種國內稀有鯊魚種類義務通報措施,如漁民有捕獲食人鮫(學名:Carcharodon carcharias,俗名:大白鯊)、象鮫(學名:Cetorhinus maximus,俗名:象鯊)、巨口鯊(學名:Megachasma pelagios,俗名:大嘴鯊)等,亦
請配合通報,以瞭解國內稀有鯊魚種類漁獲狀況及利用情形。新聞聯絡人:
漁業署 吳滿全科長電話:(02)33436144;0911367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