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5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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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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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院函詢農會法修正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立法意旨為明定農(漁)會選舉或罷免之訴訟,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俾農(漁)會有選舉或罷免糾紛發生時,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處理。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假處分之規定,於農(漁)會法不適用之,以免因選舉或罷免訴訟之假處分而陷業務於中斷。(內政部78.5.24.台內社字第七○八五○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