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詢經醫院診斷追蹤治療中之肺結核患者,是否可申領漁船船員手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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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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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開放性肺結核及結核病分屬第二類及第三類傳染病,又同法第七條規定「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感染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之病人::」,依此,追蹤治療中之肺結核患者應視同為傳染病之病人;另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所附體檢表之注意事項中已敘明「患有法定傳染病者」為不合格,基於漁船上其他船員之健康安全考量,追蹤治療中之肺結核患者,應俟其治癒並經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所規定之相關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後,始得核發船員手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八九)漁二字第八九一二二二八二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