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輸歐盟漁獲物管理,赴公海及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之遠洋漁船及20噸以上未滿100噸以捕撈鮪旗鯊為主漁獲於我國沿近海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倘輸銷歐盟,請依現行漁業管理法令規定(如附表)辦理,並請相關冷凍倉儲廠、加工廠及貿易商於採購漁獲物時,事先與漁船主確認漁船該航次遵守相關作業規定,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