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作業的遠洋漁船,可報備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 修改時間
- 10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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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通過,在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作業的遠洋漁船,可依法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 一、目的:開放在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作業的遠洋漁船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以保障遠洋漁船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 二、政策重點:
- 漁船經核准作業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現行公告範圍為南緯十度以北、東經七十八度以西之印度洋海域)之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於僱用七日前逐船填具報備書,並檢附漁業執照影本、僱用計畫、保險計畫等文件,報請漁船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為避免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進入我國領域,影響國內治安,漁業人應令其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所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在國外登(離)船,且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之我國領域。
- 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或所僱用非本國籍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