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村里長得申領船員手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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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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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村里長雖係廣義公務人員(刑法規定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惟並非公務員服務法所指公務員,且其所支領事務補助費亦不屬所得稅法所定之「薪資所得」,村里長申領漁船船員手冊應不符漁船船員管理規則規定「不予核發」或「應予廢止」之情形,故其應可申領漁船船員手冊,本署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八九)漁二字第八九一二二八二一三號函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八九)漁二字第八九一二三二三五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