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現有娛樂漁業船主於經營滿五年後擬汰換船隻再經營者,可先取得主管機關同意保留該船原配額資格一次,查本案該船原船主經營迄今未滿五年,擬變更船主繼續於原船籍港經營娛樂漁業,依前開要點規定,原船主並無保留該船配額資格一次之權利,至該船原有娛樂漁業漁船配額之資格則由新船主承受。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漁四字第八九一二三三三一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