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公告疑義案
- 修改時間
- 101年01月16日
- 點閱率
- 1141
- 內容
一、按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應係指主管機關為保育特定種類之水產動植物所為之措施。倘主管機關對於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間公告禁止採捕任何水產動植物,應以該法條第四款規範為宜。
二、又違反前揭法條第一至三款為行政刑罰,第四至九款為行政秩序罰。為免法令適用混淆,倘地方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罰則不明確時,本署當適時予以糾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八九)漁四字第八九一二三六七四九號函)